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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与公司息息相关,从程序启动来看,股东需要在公司完成法定前置程序;从诉讼程序上讲,诉讼进行过程中,公司是提供相关事实证据的最重要来源,公司的到庭和陈述有可能帮助原告胜诉,也有可能使得法院认定原告的诉讼行为是滥诉,那么股东代表诉讼以公司为主体诉讼吗,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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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以公司为主体诉讼吗,怎么规定的?
北京市慧诚(成都)律师事务所粟力祥律师解答:
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
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因此,股东代表诉讼是以公司为主体诉讼的,股东代表诉讼代表的是公司,替公司起诉维护利益。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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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慧诚(成都)律师事务所粟力祥律师解析:
北京市慧诚(成都)律师事务所粟力祥律师解析:
股东代表诉讼本质上是一种代位诉讼,即当公司利益受到公司董监高等主体损害但未能提起诉讼时,由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代为行使诉权。若股东主张其个人利益受到直接损害的,则应当提起股东直接诉讼而非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根本区别在于受损利益是公司利益还是股东个人利益。
股东代表诉讼中,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股东是原告,侵害公司利益的董、监、高或他人应列为被告,而公司对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应被列为第三人。
其他股东在法庭辩论结束前,以相同的诉求申请加入诉讼的,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但法院不应依职权将其他未提起诉讼的股东追加为共同原告,因为这样无异于强行要求其他股东提起代表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