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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本罪的理解和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那么,美容店注玻尿酸致双眼失明,是否构成了非法行医罪?
网友咨询:辽宁女孩小晴(化名)经人介绍到一处民房粘睫毛,随后接受对方推荐,注射1000余元的玻尿酸垫高额头。不料,注射后10秒钟,小晴双眼剧痛,出现失明现象。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5月23日,铁岭警方向辽沈晚报记者证实,注射是在铁岭一小区内进行的,家属22日报案后,警方已介入调查。
目前经过治疗,小晴的眼睛有了一些光感,但医生表示她的右眼视力难保,而且需要进一步治疗,避免脑梗、颜面软组织坏损等一系列继发症。
安徽龙方律师事务所董豪律师解答:
对于微整形致人伤残如果后果较轻应由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如果后果严重,应参照《刑法》第336条的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触犯刑法根据轻重分为三种,“造成一般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比如肢体残废,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致人死亡,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小晴面临失明的可能,应归于“后果特别严重”之中,因为微整形给小晴造成重要器官残废。
董豪律师补充:
玻尿酸是管理级别最高的医疗器械
根据我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对医疗器械的分类,玻尿酸这种填充剂属于三类医疗器械,也就是级别最高的医疗器械,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因此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经营这类医疗器械的销售,应具有当地药监部门审核批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规定: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该罪的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不构成该罪。必须是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证,并在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按照医师本人的注册执业范围、地点、类别以及医疗机构的核准登记科目范围行医才属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对于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执业医师,因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医疗活动而造成严重后果,以医疗事故罪处理,因为行为人具有行医资格,符合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要求;另一种认为应以非法行医罪处理。
因为,尽管该医生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具有行医资格,但超越范围行医,与其他人员非法行医没有本质区别:行为人虽然取得了医师资格,但故意超越职权和能力范围,从事医疗活动,主观上的过错表现为故意而非过失,这与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主观上表现为过失是有严格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