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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系指除法定或者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双休日以及国家法定假期期间延长工作时间,称为“加班”。那么,单位强制要求加班,员工是否有权拒绝?
(资料图)
网友咨询:我在加外企工作,我刚进厂10几天,前几天还不错,比较轻松之后的一个月,天天加班每天都加到12个半小时,说半小时的吃饭时间不算在上班时间内这也就算了(我可以接受) 还调班,上中班的22.30下班,我到家都23.00了。想知道这种强制性的加班能不去吗?
山东冠鲁律师事务所魏刚律师解答:
我国的《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加班做了明确的规定: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必须是在确因工作需要,并经工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在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方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
同时,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超过这个规定,即为违法,视情节轻重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加班应当是要得到员工同意的,所以用人单位一般是不能辞退不服从加班安排员工的。
魏刚律师解析:
如果出现紧急事件,危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适当突破这些限制加班的规定。根据《劳动法》和有关国家规定,遇到下列4种情形,劳动者不得拒绝单位的加班安排: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生命安全健康和财产安全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必须利用法定节假日或者公休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国家在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即便如此,法律对加班人员也有一定的限制,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怀孕女工和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女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加班。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应以: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按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