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4年12月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订〈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3月31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科研与生产第三章 销售与使用第四章 服务体系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保障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