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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机动车持有量的增加,交通事故案件量也与日俱增。一起交通事故,多人受伤甚至死亡的案例也时有发生。而此时如果肇事者只购买了交强险,并且自身也没有赔偿能力。面对着众多急待赔偿的家庭。如何合理分割交强险成为法官审理此类案件要面对的头号问题。
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的贺川律师做出了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该解释在第二十二条对此问题进行了规定,即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看到这里可能有读者觉得,既然已有规定,依照法律规定裁判不就可以了。
贺川律师:苏州市维护职工权益优秀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读在职法学硕士
但详细解读此项规定便不难发现问题所在:部分受害人先行起诉的情形下,应如何处理?在现实的审判实践中,法官常常通过行使释明权,告知未起诉的受害人及时提起诉讼,在案件庭审前加入案件的合并审理中。若其不起诉,则视为其放弃与其他受害人同时按比例受偿的权利,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已诉受害人的损失予以赔偿。当然了,其他受害人仍可通过另案起诉获得赔偿。
贺川律师补充:
这样一来,既尊重了受害人对程序的选择权,又保障了先行起诉的受害人通过及时审理获得赔偿的实体权利。
交强险作为一项具有强制性质的保险,它的赔偿数额是固定的。在有多人受伤的重大事故中,准确把握交强险的分割,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各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