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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质权人是指党债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对质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人,出质人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转移自己的财产占有出质给债权人的债务人或第三人。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法律快车提醒您,在民事法律规定当中,质权人与出质人主要有以下区别:
1.质权人是占有质物的人,出质人是提供质物的人,二者对质物的权利支配的依据上是不一样的。
2.二者的产生来源不一样,出质人是基于对债权的担保而产生的,质权人则是基于债权法定产生的。
3.二者的权利义务内容不一样,质权人既对债务人享有请求的权利,也对质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出质人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质物被偿还抵偿时,对债务人享有追偿的权利,出质人需要履行交付质物的义务,而质权人则需要在质押期间妥善保管质物。
1.出质人的首要义务是向质权人交付权利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
2.出质人的第二项义务是维护其该项权利的有效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