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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它的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供给体系的原则决定,是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房改房的销售对象是有限制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受房改的优惠政策,购买房改出售的住房的人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完全产权的房改房在首次的交易的过程中与单位没有特殊的约定,这类房产是可以进入交易市场进行买卖的,无需征得原单位的同意。不完全产权的房改房在转卖该房屋时应该征得原单位的同意或者按成本价补足分摊费用。以下内容是关于房改房转卖的具体规定。本次,律霸小编就和大家聊聊这个话题。
(资料图)
1.完全产权的房改房
完全产权的房改房是指购买房改房的购买者对该住房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在首次的交易的过程中与单位没有特殊的约定,这类房产是可以进入交易市场进行买卖的,无需征得原单位的同意。
2.不完全产权的房改房
不完全产权的房改房是指在房屋交易过意过程中,购买者对房改房只拥有一部分的产权,剩下的部分产权归单位所有。这类房改房在处置和受益上会受到一定的限制,通常原产权单位保留了优先回购权,也就是说产权人在转卖该房屋时应该征得原单位的同意或者按成本价补足分摊费用。
2011年7月,原告甲和被告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以110万元购买乙的房产一套,该套房产为房改房,乙和妻子拥有该房产的部门产权。合同签订后,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定金20000元。2012年3月,乙取得该房产证,房子的产权归乙和其妻子。同时,乙告知甲买卖该房不合法,合同无效,其妻不同意出售该房。甲诉至法院。
根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对职工已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要鼓励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职工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住房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该买卖合同有效,被告乙违约,应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55000元(按照合同价的20%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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