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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改嫁土地补偿款是否能拿
【资料图】
冯-花于1992年3月28日与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塔市村委会大园村村民张-亮登记结婚,1993年12月生育一名男孩。1998年1月1日,大园村与冯-花的家婆林*娃签订承包合同,将3.5亩土地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给林*娃,承包期限从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冯-花是该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之一。但是,该承包合同签订才一周,同年1月7日,冯-花与张-亮因感情不和选择了离婚。2000年1月12日,冯-花与澄迈县老城镇马村社区居委会的马家秋登记结婚,但户口仍留在大园村未迁出。
2014年7月,大园村的集体土地被征用,同年8月4日大园村按照村里通过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向该村农业户口成员每人发放征地补偿款31000元,而以冯-花已出嫁为由拒绝分配。
改嫁女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
冯-花出具《证明书》证明自己从大园村出嫁后,在现任丈夫处未参加土地承包,未获得土地征用补偿款之待遇。冯-花认为大园村侵犯了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遂将案诉至法院,向大园村索要征地补偿款31000元。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冯-花于1992年3月28日与村民张-亮登记结婚,并将户口迁入大园村,参加村里土地承包,取得了该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两人离婚且冯-花改嫁,但从未将户口迁出,在嫁入地没有承包地,未分配到征地补偿款。应认定其具有原夫所在(大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大园村拒绝向冯-花发放土地补偿款,侵犯了冯-花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判决大园村向冯-花支付征地补偿款31000元。
大园村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海口中院上诉称:依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条的规定,冯-花已经不在大园村居住生活,且已经不以大园村的土地为赖以生存的保障,而是常年居住生活在其现任夫家,从未参与大园村的集体生活以及行使成员权利和履行成员义务,因而,冯-花不应再享受大园村的补偿款。
海口中院认为冯-花仍具有大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享有与大园村其他成员同等的权益。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获得相应征地补偿款
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陈-良律师表示,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第5条第(1)款规定:“农村妇女婚后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其离婚、丧偶后回到原集体经济组织居住的,应当认定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第5条第(2)款规定:“农村妇女离婚,丧偶后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再婚,但其在嫁入的集体经济组织未分配到承包地也未分配到土地补偿费的,应当认定其具有原夫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本案中冯-花虽然改嫁他村,但户口未迁出,也未在现任丈夫村中享有其他土地补偿款等待遇,所以仍然具有大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大园村应向冯-花支付征地补偿款31000元。(文中名字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