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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像时代的法律㉓
法律思维必须是有逻辑的。长久以来,法律思维一直以严谨和周密而著称,这一点在过去历史上从未遇到过挑战。但是在今天,挑战“逻辑思维”的图像出现了
吴志攀作品
【资料图】
前不久,《印度快报》发表了一组美国大富豪和政要在印度贫民窟的AI(人工智能)照片。例如,美国前总统特朗普穿着褴褛的背心,比尔·盖茨裸露着瘦弱的上身,下身穿着破旧的裤子,而马斯克身着满是油污的圆领体恤。AI照片的背景是贫民窟棚户,脚下是滞留着积水的陋巷。
这组图像虽然是虚构的,但从社会意义上来说,可以引发人们从全新的视角观察全球贫富差异问题。虽说“富人西装革履,穷人衣不遮体”早已存在于人们的认知中,但AI将富人与穷人的服装互换,视觉冲击力超过以往人们熟视无睹的照片。因此,这组人工智能生成图像的转发率非常高,包括我国《环球时报》在内的许多媒体都转发了这组AI图像。
图像表达的特点
上述新闻是图像表达的一个典型例子,它有文字难以企及的特殊效果。我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是超现实性。在AI生成图像之前,超现实场景通常在科幻电影和动漫作品中才能看到。虽然用文字也能描述超现实场景,但视觉场景还要依靠读者自己头脑想象,并不能用肉眼看到。而用电影特技或动漫呈现的超现实场景,能让观众肉眼直接看到。所以,图像表达的超现实画面比文字传达的信息更加丰富,效果也更加震撼。
二是非逻辑性。文字表述必须要符合逻辑,否则所表达的意思就会让读者看不懂。文字表达不能“前言不搭后语”,也不能违反逻辑三段论。文字表达还有词性搭配的要求,如副词修饰动词、形容词修饰名词等。这些语文的规矩在图像表达中都不存在。因为图像一般是由点阵、线条、颜色组成的。点阵可以分疏密,线条可以分粗细,颜色从三原色可以分出五颜六色。其中每项又可以分浓淡虚实,所以组成图像的基本元素再次组合,可以呈现出千变万化的图像。组成图像的这些基本元素没有“逻辑”的要求,只有个性或共性的“审美”偏好与选择。正是因为图像表达没有文字逻辑的约束,图像反过来可以促进人们思维空间的拓展与文字表达能力的提升。
三是图像还可以表达文字难以表达的内容。例如,欣赏达·芬奇笔下的《蒙娜丽莎》时,观众能看出许多丰富的内容来。但如果用文字表达这些内容,就变得“概念化”了——比如,“神秘的微笑”。再如维米尔画的《戴珍珠项链的少女》的表情也难以用文字表达,但看到这幅画的人都能心领神会。但是只要一用文字来形容画面,就容易显得简单而乏味。因为文字表达只能写出作者本人的看法,而其他人看着上述画作的观感是千差万别的。所以,文字难以替代图像的道理也正在于此。
文字图像化与表情包
再举一个文字图像化本身的例子,这就是我国的书法。书法写的是文字,但在书法意义上的文字的重点却是笔画形成的图形。王羲之写的“永”字,与颜真卿写的“永”字,虽然笔画都一样,但是书法爱好者一看这两个“永”字,就能分别出哪个字出自谁的笔下。当我们用文字来形容王字与颜字的特点时,要写好多文字。如,王字劲秀多姿,颜字雄浑开张。或,王字内擫,颜字外扩。又或,王字多骨,颜字多肉,等等。
从古至今,历代书法家对这两位书法家的论述浩如烟海。如果只让书法学员读“书论”,还不一定能让学员理解。但是只要把王字的帖与颜字的帖拿出来,放到学员面前一看,他们自己就能从比较中看出两种书体的区别。“一图胜万言”用在此处,一点都不夸张。
表情包是图像替代文字范例。表情包能表达文字难以表达的意念、心态、情绪和感觉。在微信中看到表情包,网民都能意会,不需要文字来解释。文字一写出来,就显得太直白,没有意味了。现在,表情包已经发展到“动图”。这种类似小微动画类的动图更强化了人的情感表达,表现力更加丰富,意味也更加多彩。
法律逻辑遇到挑战
法律思维依据文字,所以必须是有逻辑的。长久以来,法律思维一直以严谨和周密而著称,这一点在过去历史上从未遇到过挑战。但是在今天,挑战“逻辑思维”的图像出现了。例如,NFT(非同质代币)艺术品在法律上应该如何定义:是财产,还是无形资产,或虚拟财产呢?例如,NFT“无聊猿”在美国市场上可以卖到几百万美元,虽然市场价格有波动,但是比较一幅实物画作来说,这种数字图像作品也是很高的价格了。艺术家的原画草图加上软件工程师编程,生成了这种NFT艺术品。之后,还能衍化出几千种不同服饰、颜色、道具搭配效果,这些都是计算机自动生成的。可以说,NFT数字艺术品,是人机共同生成的。
如果用以往的法律思维,在逻辑上就出现了问题。例如,资产是“指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源”。NFT是不是资产先另说,但它已经给一些国家的收藏者带来经济利益了。
再如,法律将商标定义为“无形资产”,但商标是看得见,也摸得着的。因为商标就贴在商品表面,而且还是贴在表面显著的地方,目的是为了让消费者一眼就看见。能看见的东西,怎么能说成“无形”的呢?这显然在逻辑上说不通。
电子游戏被法律定义为“虚拟资产”,好像作出这种定义的人将以数字形态存在的资产,都用“虚拟”来表述。但是电子游戏也是看得见,且通过键盘或手柄可以“摸得着”的。这与商标这种“无形资产”很相似,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况且游戏产品也有商标,电子游戏的商标属于“无形资产”,电子游戏却属于“虚拟资产”,这是什么逻辑呢?所以法律思维在遇到上述情况时,内在的逻辑就可能会出现问题,外在的文字定义在此处也显得力不从心。如果难以用统一标准分类,上述概念在逻辑上就不一致了。
前不久,香港法院将虚拟货币裁定为“资产”,而不再是“虚拟资产”。我认为,香港法院的做法,在法律逻辑上是一大进步,因为在逻辑上通顺了:凡是能带来经济收益的东西都称之为资产,不再区分有形与无形,实在和虚拟。因为有形与无形,实在与虚拟的东西都能带来经济收益,而且过去被定义为“无形”和“虚拟”的东西,还会带来比有形和实在的东西更大经济收益。现在法律上还在区分的有形与无形资产,以及实在与虚拟资产都是当时人们认识实物的历史局限性造成的。那时,互联网还没有现在这样普及,智能手机和AI生成功能也还没有出现。
现如今,AI生成图像和动漫出现了,它可以产生经济利益。但是,将AI图像的定义为“资产”还是“虚拟资产”已经不是重点,重点已经发展到法律是否对它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给予承认和保护。
去年,谷歌人工智能模型LaMDA被测试工程师布莱克·莱诺因发现已有“意识”。这位工程师很快被公司“带薪休假”,不久后,他离开了谷歌。如果这类人工智能模型继续发展下去,法律将面临拥有独立意识的人工智能是否具备“法律主体”的问题。自动驾驶系统如果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问题,最终解决方案可能是保险公司推出一个新险种来解决。因为由厂家或乘车者承担都不是长久之计。
类似LaMDA模型的各种人工智能的发展如果给人类造成“意外”,法律应该如何应对?目前,还鲜见相关研究。这个问题比自动驾驶复杂太多,已经很难简单地借助保险公司的新险种解决。因为如果人工智能有了意识,就有承担由这种意识可能引发“意外”后果的责任,这就涉及到责任主体是谁的问题。我们的法律不应该被人工智能落下过远,否则将来法律人就会“望尘莫及”,或是“爱莫能助”了。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