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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安网6月12日讯(通讯员 李兵)近日,郴州市汝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与泉水镇司法所密切协作,顺利执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申请人当场拿到赔偿款100700元,长达五年的矛盾纠纷就此化解。
2017年8月22日,朱某甲(未成年人)驾驶男士摩托车行驶至泉水镇南水村村道路段与朱某乙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及两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其中朱某乙因伤势严重,被送至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6天,花去医疗费154220.8元。交警部门认定,朱某甲没有驾驶资格,在行径交叉路口时违法超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朱某乙未取得驾驶资格,未佩戴安全头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朱某乙(有精神病史)分别构成八级伤残和十级伤残,由于朱某甲只垫付了医药费43000元和救护车费900元,双方在后续的赔偿问题上引起纠纷,朱某乙及其法定代理人将朱某甲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朱某甲及其监护人朱某某、宋某某赔偿朱某乙1899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未履行法律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家声称经济收入有限,无力赔偿,执行法官通过传统调查和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朱某甲一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只好将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然而,朱某乙本身是精神病人,几乎没有劳动能力,主要靠政府救济补助维持生活,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又给朱某乙带来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导致本就贫困的生活更是雪上加霜。执行法官始终牵挂申请执行人的困难,多次上门找到被执行人一家进行思想疏导,劝说被执行人换位思考,想方设法履行法律义务。
6月7日上午,汝城法院执行局联合泉水镇司法所再次组织双方做调解工作,经过执行干警和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地沟通协调,双方就赔偿数额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由被执行人朱某某一次性支付100700元,并当场以现金形式兑现完毕,申请人朱某乙同意适当放弃部分案款。至此,案件顺利执结,两方当事人也是感到如释重负,当场握手言和。
民生连着民心,执行纾解民忧。交通事故往往造成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损害,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案件处理效果影响着社会稳定。下一步,汝城县人民法院将以开展“湘执利剑2023”专项执行行动为契机,加大对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力度,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最大限度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