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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失信被执行人条件有以下情况:
1.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资料图)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1.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2.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3.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4.还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
三、找法网提醒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是不会自动解除的。但是,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删除失信信息,删除的时限是三个工作日: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