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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公证机关留存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或户口本、遗嘱,遗嘱涉及到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遗嘱公证申请等,办理遗嘱公证需要当事人提出公证申请,公证处受理并审查之后出具公证书。
(相关资料图)
遗嘱公证公证机关留存的材料:
1.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已出境的,提供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的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遗嘱涉及的财产清单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3.遗嘱书;
4.遗嘱公证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居所地、家庭状况、工作单位、遗嘱涉及的财产状况等;
5.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遗嘱公证费用各地不尽相同,遗嘱公证收费大约在100元-400元之间。遗嘱属于一种个人声明,不发生财产转移的效力。遗嘱在立遗嘱人去世后生效,继承人需凭遗嘱办理继承权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到房管局转名。继承权公证费按办理继承时房屋价值的2%收取。
公证遗嘱的流程如下:
1.立遗嘱人亲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2.填写公证申请表;
3.公证处受理;
4.公证人员对遗嘱进行审查;
5.公证人员批准出证;
6.领取公证书。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法律快车提醒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