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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健康养生节目的名称、截图来宣传所销售的健康养生产品,可能侵犯哪些权利?近期,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某公司诉王某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正当竞争案,法院认定被告王某在网店经营过程中,使用知名节目名称和截图进行商品广告宣传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案情简介
某卫视知名节目(以下简称涉案节目)自2009年开播以来,十余年间长青不衰,观众过亿,常年居全国卫视健康类节目收视榜首。原告某公司经授权享有该节目的全部知识产权。被告一王某在被告三经营的某电商平台上开设网店,销售两款缺血预适应训练仪。为推广产品增加销量,王某在商品标题中使用了涉案节目名称,在销售页面插入该节目某期画面截图、节目Logo,并配以“涉案节目推荐”“涉案节目主持人现场体验”等文字进行宣传。被告二某贸易公司为王某提供代开发票服务。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原告认为王某及某贸易公司应就上述行为对其承担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损害责任,某电商平台没有履行相应的审核和管理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一王某、被告二某贸易公司共同辩称,王某使用的是视听作品截图结合其产品介绍形成的新图片,不构成对涉案节目著作权的侵害。王某与原告从事不同行业的经营,不存在任何竞争关系,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某贸易公司本身并非经营主体,亦未制作或维护涉案网页,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三某电商平台辩称,平台未参与涉案商品的经营,原告也未就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向平台发送过有效通知。平台已尽到事先审查注意以及事后及时删除、屏蔽义务,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涉案行为侵害了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告就该视听作品完整及局部画面均享有著作权。王某从涉案节目的某期中选取了定格画面作为广告配图上传到商品介绍中使用,该使用方式仍属于向社会公众在线提供涉案作品,因此侵犯了原告就该期节目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同时,涉案节目 Logo已经登记为美术作品,王某在产品介绍页面中完整展示了该 Logo全貌,侵害了原告就该美术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专家介绍和推荐相关医学领域治疗方案、科普知识是涉案节目特色,王某除了在宣传页面中擅自使用涉案节目画面截图外,还另外着重在店铺页面中配以“涉案节目推荐”“涉案节目主持人现场体验”等字样加以宣传,使消费者在浏览该商品时很可能误认为该商品经涉案节目推荐过或与该节目存在特定联系,存在令消费者混淆并误导消费者的可能,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开票方并非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和获利者
鉴于某贸易公司与王某均认可涉案侵权行为系王某作出,因此在具体侵权行为实施者根据在案证据已可锁定的情况下,法院认为某贸易公司并非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和获利者,不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电商平台已尽到相应义务
某电商平台在商家入驻时进行过必要审核,并就知识产权侵权做出规定,在其官网上提供了“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可视为其已针对未来可能出现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公布了平台介入机制。原告自认其未就相关侵权情况向平台发送过有效通知,也无法证实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行为。因此,某电商平台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判令被告王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5200元及维权支出42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
近年来,诸如“xx节目推荐”“xx剧同款”“xx明星同款”等宣传用语往往伴随热播剧目或社会热点事件频见于电商平台,不少商家希望借此搭上热播节目的“便车”,以提高产品关注度和销量,但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这种行为存在多种法律风险。商家在宣传时应持谨慎态度,注意所用宣传物料来源的合法性,万不可怀着“用了再说”的侥幸心理。
同时,随着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后避风港时代”来临,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履行日常管理职责时,应主动承担起“守门人”角色,建设和完善侵权行为专项举报处理机制,整体性降低侵权救济成本,实现知识产权纠纷源头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