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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邹某香系夫妻关系,两人承包了约300亩农田,二人雇请同村的67岁老人罗某去其水田里扯秧和挑秧,而罗某在挑运秧苗过程中中暑倒入田中死亡。双方对罗某系因中暑死亡无异议,邹某、邹某香向罗某家属支付了4万元后拒绝再赔付。于是罗某的家属起诉至法院。
本案双方构成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事发时罗某已67周岁,当日属于高温红色预警天气,罗某没有考虑自身因素,也没有听从雇主提醒休息,对于自己的死亡应该承担部分责任。而雇主未充分考虑罗某年龄较大不宜持续在外劳动亦未采取有效防暑措施,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应承担55%的主要责任。于是法院依法判决邹某、邹某香赔偿罗某家属各项损失30万余元。
雇员户外中暑死亡,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
户外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乃至死亡,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险时,工作的时间、地点、原因等问题是审理的重点。工作时间不仅限于实际工作时间,还包含准备和结算工作时间、雇员自然需要中断的时间、停工待活等法定非劳动消耗时间。就户外劳动者而言,为规避夏季高温,错峰作业,适当延长午休时间是保护劳动者的必然要求,午休时间属于工作时间范畴。户外露天施工的劳动者所处工作环境大多无遮蔽物,遭遇极端天气就近找地方暂避是本能,不应对其苛责。本案中将午休纳凉地认定为工作地点,是工作地点的合理延伸。对于因工作导致的伤害,要综合伤害成因、工作性质以及因果关系进行判断认定。
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雇主)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等措施。如因未依法提供防暑降温措施导致劳动者伤亡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劳动者自身也要做好防暑降温措施,工作中若有中暑症状,应及时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