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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书不能换离婚证。婚姻登记部门只受理协议离婚,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没必要换成离婚证,婚姻登记部门也不能将其换成离婚证。由法院下发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与民政部门所颁发的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持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者,不需要再换成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资料图】
1.申请:准备双方各自的身份证、户口本、三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
2.受理: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办公大厅,递交上述资料;
3.审查:审查核实上述资料;
4.登记:双方书写声明,签名,填写补领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5.发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夫妻复婚之后原先的离婚证不收回,登记结婚后离婚证由自己保管。法律快车提示您,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正常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