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备2022018928号-30 投诉举报:315 541 185@qq.com
明星效应,我们都是知道的,一个明星的知名度如果很强的话,就会有强的宣传效果,所以一般广告公司都会和明星之间合作,让他们帮助宣传产品,从而来获取销售利润,这个是生意上的一种销售宣传方式。那很多人就会尝到甜头,私自的用明星的照片进行营利。那么关于用明星举例侵不侵犯肖像权?
(资料图)
一、用明星举例侵不侵犯肖像权
有违法行为、有损害的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4个方面。而该公司的行为与之吻合:一方面,《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这里所指的使用包括直接使用和间接使用。本案中,模仿者表面上是在使用自己的肖像,但实际上是在通过与你相貌的相似性等因素间接利用你的肖像,且公司事先并未经过你同意,目的也是为了赢利,即其行为违法。另一方面,许多人已经误认为你参与了广告拍摄或代言公司产品,使你的形象被商业化,自然不可避免地会对你的社会评价造成一定影响,如此模仿也使你失去了本应当属于自己的商业机会,从而受到相应损害。再一方面,如果没有公司的“假冒”,自然也就不会有对应损害的发生,即两者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因果关系。第四,公司员工与你长相酷似,本身并没有过错,也不产生对任何人的说明义务。但如果公司利用其对你的行为举止进行模仿,容易导致公众产生混淆,公司和模仿者就应当兼顾公众利益以及你的个人利益,尽到说明义务,告知公众模仿者并非你本人,以免引起公众的误解。毋庸置疑,公司明知应当表明真实身份而未表明,坚持让酷似你的员工,采用你的通常扮相,使用你为观众所熟悉的肢体语言,明显就是为了混淆视听,希望通过展示与你相似的肖像和故意放弃说明义务,使公众产生误解,进而达到利用你肖像的目的,即具有主观上的恶意。 财产侵权人身权侵权民事侵权精神赔偿
因“艺龙旅行网”在微博中使用了葛优肖像图片做配图,演员葛优将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余万元。
原告葛优诉称,被告在其新浪微博“艺龙旅行网”中发布了使用原告肖像图片的的配图微博,其中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18张原告的肖像图片,并在每张图片中均添加台词字幕。整篇微博以图片中配台词的形式,通过介绍“葛优躺”,转而介绍被告业务相关的酒店预订。
什么情况下侵犯肖像权
肖像,是指以一定的物质形式再现出来的自然人的形象,肖像权就是自然人享有的以其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它的内容包括:肖像拥有权、制作权以及肖像的使用权等。
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不当利用他人肖像。
不当利用他人肖像又可以分为几种情况:
一是营利型非法使用。即未经本人同意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这种利用一般是对肖像经济价值的利用,常常表现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他人的肖像。例如,某化妆品公司未经本人同意,在其商业广告上使用了某女性的肖像以说明其化妆品能使皮肤白嫩的功能,就属于营利型非法使用。
二进制一般使用型不当利用。这是指非以营利为目的、但未经本人同意的善意使用,或者虽经本人同意,但使用人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失当的利用。例如,未经肖像权人(即本人)的同意,为鉴赏或纪念目的而拥有、展示其肖像;肖像权人只同意将其肖像用于电视广告上,但却被不当的使用在产品的包装上。
2、恶意侮辱他人肖像。
这是指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丑化、玷污、毁损他人的肖像。恶意侮辱的表现形式包括:涂改,歪曲他人的肖像;在他人肖像上打上“×”印记或者添画胡须、痣、疖等;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的肖像;在他人肖像上涂抹污秽物等。这此行驶直接丑化了他人的形象,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往往还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3、擅自创制他人的肖像。
这是指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擅自创制他人肖像的行为。例如,未经本人同意,对其进行速描、绘画写生;偷拍他人的照片等。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的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所以,上述行为也属于侵害肖像权行为。
用明星举例侵不侵犯肖像权?首先得看行为是否侵犯了肖像权的构成要件,如果说,用明星举例没有经过本人的同意,并且,主要的目的是想要营利或者是想要恶意的侮辱,损害名誉,那么自然是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犯肖像权的定义是什么,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
如何认定侵犯肖像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