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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就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那么代通知金的相关规定有哪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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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的相关规定有哪些,是什么?
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霍月龙律师解答:
代通知金产生的基础在于预告解除,即当一家单位以员工不胜任工作、医疗期满或者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提出解除时;
又不愿意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的,才应当向员工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如果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是没有代通知金的。
劳动合同终止,一般也是没有代通知金的。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提前通知的,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而未支付代通知金的,申请劳动仲裁一般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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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霍月龙律师补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辞退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霍月龙律师解析:
“代通知金”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支付的赔偿金是互斥的,二者不可兼得。前者产生于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依附于经济补偿金,后者则产生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二者之间并非重叠关系。因此,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其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而无需再另行支付“代通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