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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因不良贷款向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胜诉后,如果债务人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如果遇到被执行人存在多个债权人的情形,那么多个债权人的受偿顺序是怎样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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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债权人的受偿顺序是怎样的,如何处理?
(资料图)
山东思圆行方律师事务所陈启亮律师解答:
一、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则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二、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2、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3、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
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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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思圆行方律师事务所陈启亮律师解析:
对于未进入破产程序的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普通债权人的分配顺序是: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不是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优先债权主要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所收取的诉讼费用、破产企业支付给清算组织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破产费用。普通债权是指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主要因合同产生。
如果被执行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分配顺序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不是按照债权比例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