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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人单位经营发生困难的时候,经济性裁员成为企业自力救济的常用手段。但是由于裁员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且裁员的程序严格,用人单位在裁员过程中操作不慎的话,会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及社会后果。如何正确适用裁员的法律规定,控制裁员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是用人单位亟需面对的问题。
网友咨询: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公司要裁员,说我前面2个季度考核都不及格,然后书面写个人原因离职,是提前一个月通知我的,这种情况有赔偿吗, 我是2016年8月来的,现在是2017年11月合同签的3年,我问了他们,他们说公司有重大改革是有权解除合同的?
徐永平律师解答: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公司因为经济原因裁员,是可以依法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应当给予被裁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标准为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不足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你2010年8月入职,工作到2012 年11月,工作时间两年三个月,则可要求公司支付二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另外,如果是公司裁员,作为职工无需写辞职申请;如果是职工自行辞职,则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徐永平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