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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指当事人为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先支付给对方一定金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金额由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定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应当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消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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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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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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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订金不具有担保性质。
2、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3、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4、定金有法律效力,订金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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