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备2022018928号-30 投诉举报:315 541 185@qq.com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能向法院申请认定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我国立法对自然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采取认定制度。《民法典》第24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认定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自然人须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依据我国民事司法实践,判断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2)须经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近亲属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这里所说的近亲属,主要是指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近亲属等。依据《民法典》第24条第3款的规定,其他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3)须经人民法院认定。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作出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裁判,并指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